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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尽管被告人受虐杀夫的手段比较残忍,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这是由于被告人长期受丈夫家庭暴力虐待所致。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从心理学上讲正是‘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表现。‘受虐妇女综合征’一般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该心理症状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感两个概念组成。

暴力的周期性循环使妇女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其严重程度,而一直处于恐慌的状态。

长期遭受暴力以及处于恐慌,使得女性在心理上会逐渐处于瘫痪状态,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

这种精神上的钳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丧失理智而失控。由于受虐妇女自身反抗能力的限制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失控杀夫的时间点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这种杀夫行为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获得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却是由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的。

鉴于该类情形被害人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案发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在以往的案例中,一般将因长期受虐而杀夫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刑事案例)。

2、对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妇女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能够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有积极的意义。

从目前来看,现行有效的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婚姻法》(《民法典》生效后,已废止)第三条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处罚的尺度和依据难以把握。

这些年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肆无忌惮,家庭暴力行为愈演愈烈。

将受虐杀夫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必然会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所收敛,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另外,本案本害人受虐杀夫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杀人,行为人再次犯同种罪行的可能性甚微,加之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在道义上得到大家的同情,严惩像被告人这样几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及其子女都是弊大于利,还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导向性问题。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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