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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被告人误认所盗手表的价值是真实可信的,并非被告人故意规避。

大趴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的误认,也可以从被告人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牌号、型号等能体现价值巨大的特征,以及在盗得手表后没有马上逃走或者将手表及时处理掉,甚至未妥善放置等情形中得到验证。

被害人在向被告人追索手表的过程中,虽表示愿意用一千元换回手表,但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未明确表明该表的实际价值,相反却明确表示该表并不太值钱。

此节事实,并不足以使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产生新的认识,相反更可能加深被告人对该表价值的误认。

综上,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没有认识到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其认识到的价值只是“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由于被告人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应按其盗窃时所能认识到的价值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坦白其盗窃事实,且所盗手表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沙丛丛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完毕后,方轶愣了一下,他没想到法院居然采纳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旁听席上的沙潮一颗心总算是放到了肚子里。对于他来说,只要女儿不蹲大牢咋都行。

法院大门外,沙潮看着方轶,一再表示感谢。

“沙先生,虽然一审法院判您女儿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判决尚未生效,下发判决后十日内如果检察院不提抗诉,您女儿就没事了。”方轶说道。

“那如果检察院抗诉呢?我女儿会不会蹲大牢?”沙潮眼巴巴的看向方轶。

“不一定。要看二审的情况。”方轶犹豫了下说道。

判决书下发后不几日,方轶得到消息,检察院抗诉了。

检察院以被告人沙丛丛犯盗窃罪,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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